長江商報消息 魚塘安全協議不能免責,供電公司擔主責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)供電公司與魚塘經營者簽訂安全協議,約定魚塘範圍內的觸電事故歸魚塘經營者負責,這個協議有效嗎?紅安男子魚塘釣魚觸電身亡,法院判決供電公司擔主責,兩方共賠償40餘萬元。
  男子觸電身亡 供電部門拒賠
  去年10月8日下午,彭某與朋友到黃某經營的魚塘釣魚。一條大魚釣上後,黃某將魚提去稱重,彭某拿著魚竿行走,豎著的魚竿碰到高壓線,觸電身亡。
  高壓線產權人系紅安縣供電公司,其架設符合國家安全防護標準,但在案發地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及採取安全防護措施。
  據瞭解,2005年8月29日,黃某與紅安縣供電公司就電力線下魚塘安全達成協議,黃某有責任和義務將電力部門的警示及協議告知釣魚者,釣魚者必須遠離可能發生觸電傷亡事故地段,並由黃某做好現場監護。釣魚者無視警告標示、不聽勸告,發生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,供電公司不負任何責任。
  供電公司依據此協議拒賠。多次協商未果,彭某家人將黃某、紅安縣供電公司告上法庭。
  安全用電協議不能免責
  紅安縣法院認為,供電公司與黃某的協議約定無效,供電公司對於維護電力設施安全是其法定義務,但該協議說明供電公司採取了一定程度安全防護措施,應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。
  黃某經營垂釣魚塘,未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,具有重大過失,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。彭某應預見在高壓線下垂釣的危險,也有過錯。遂判決黃某賠償彭某家屬18萬餘元,紅安縣供電公司賠償16萬餘元。
  黃某和紅安縣供電公司均認為責任劃分不當,向黃岡市中院上訴。
  二審法院認為,紅安縣供電公司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,未在觸電地點採取相應措施,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,黃某未採取相應安全措施承擔次要責任,彭某自身也有過錯。
  二審法院重新核定彭某損失為死亡賠償金367480元、喪葬費16025元、精神撫慰金2萬元、親屬參加喪葬費用2000元,共405505元。法院判決,紅安縣供電公司承擔65%賠償責任263578.25元,黃某承擔20%賠償責任81101元。  (原標題:男子釣魚觸電身亡獲賠40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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